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及常見問題
一、依據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修改)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
5.1.6 依據監理規劃和工程進展,結合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及時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二、監理實施細則定義
由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用以實施某一專業工程或專業工程監理的操作性文件。
三、監理實施細則編制要點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附錄B
B.1 監理實施細則編制要點
B.1.1 在施工措施計劃批準后、專業工程(或作業交叉特別復雜的專項工程)施工前或專業工作開始前,負責相應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專業監理人員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B.1.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基本要求,充分體現工程特點和監理合同約定的要求,結合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法和專業特點,明確具體的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B.1.3 監理實施細則應針對不同情況制訂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突出監理工作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和事后檢驗。
B.1.4 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進度、分階段編制,但應注意前后的連續性、一致性。
B.1.5 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核監理實施細則時,應注意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間的銜接與配套,以組成系統、完整的監理實施細則體系。
B.1.6 在監理實施細則條文中,應具體寫明引用的規程、規范、標準及設計文件的名稱、文號;文中涉及到采用的報告、報表時,應寫明報告、報表所采用的格式。
B.1.7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四、監理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監理實施細則分為四類:
1 專業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2 專業工作監理實施細則
3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4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場核驗和驗收監理實施細則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附錄B
B.2 監理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B.2.1 專業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專業工程主要指施工導(截)流工程、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開挖、支護工程、鉆孔和灌漿工程、地基及基礎處理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疏浚及吹填工程、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壓力鋼管制造和安裝、鋼結構的制作和安裝、鋼閘門及啟閉機安裝、預埋件埋 設、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全監測等。
專業工程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適用范圍。
2 編制依據。
3 專業工程特點。
4 專業工程開工條件檢查。
5 現場監理工作內容、程序和控制要點。
6 檢查和檢驗項目、標準和工作要求。一般應包括:巡視、檢查要點;旁站監理的范圍(包括部位和工序)、內容、控制要點和記錄;檢測項目、標準和檢測要求,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的數量和要求。
7 資料和質量評定工作要求。
8 采用的表式清單。
B.2.2 專業工作監理實施細則。專業工作主要指測量、地質、試驗、檢測(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施工圖紙核查與簽發、工程驗收、計量支付、信息管理等工作,可根據專業工作特點單獨編制。根據監理工作需要,也可增加有關專業工作的監理實施細則,如進度控制、變更、索賠等。
專業工作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適用范圍。
2 編制依據。
3 專業工作特點和控制要點。
4 監理工作內容、技術要求和程序。
5 采用的表式清單。
B.2.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和達到一定規模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圍堰工程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適用范圍。
2 編制依據。
3 施工安全特點。
4 安全監理工作內容和控制要點。
5 安全監理的方法和措施。
6 安全檢查記錄和報表格式。
B.2.4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場核驗和驗收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各類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的各自特點單獨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適用范圍。
2 編制依據
3 檢查、檢測、驗收的特點
4 進場報驗程序.
5 原材料、中間產品檢驗的內容、技術指標、檢驗方法與要求。包括原材料、中間產品的進場檢驗內容和要求,檢測項目、標準和檢測要求,跟蹤檢測和平荇檢測的數量要求。
6 工程設備交貨驗收的內容和要求。
7 檢驗資料和報告。
8 采用的表式清單。
B.2.5 監理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可根據工程特點和監理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五、常見問題
1.監理實施細則編制人員非相關專業監理人員編制。
2.監理實施細則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3.沒有針對性,沒有根據具體工程建設內容和施工措施計劃進行編制。
4.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錯誤、不全、廢止,或與本工程無關。
5.內容不全,缺少采用的表式清單 。
6.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不及時,未在專業工程施工前或專業工作開始前完成編制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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